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
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被执行人徐伧作为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为(2016)吴江民初字第02534号民事判决书),在案号为(2016)苏0509执8545号的执行案件中所获得的执行款,根据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事项,其理应是上述执行款的权利人。据此,徐伧作为(2017)苏0509执2562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法院有权将该笔款项提存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沈学东。针对异议人提出的上述执行款项系归异议人所有的观点,本院认为,一方面,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法院应着重于形式审查。相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载明的事项,异议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较弱,应当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为准;其次,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是为证明被执行人徐伧并非真正出借人(赵雨生的借款相对方实际应为异议人),而这一观点,与原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人有冲突。如异议人系对原审判决书判决载明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据此,本院对异议人的异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朱小妹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
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朱小妹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章 伟人民陪审员 史惠生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许屏晖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