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淄博骏业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正迪物流有限公司、淄博东煌经贸有限公司、李国强、张海霞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郭宗威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雨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