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培福、郭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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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二条、
十二条、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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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郭明明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玲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