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刘长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1

第四十三条、

四十三条、第四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

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3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

条的规定,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3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刘长建退还林合村集体非法占用的3300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刘长建在非法占用的33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刘长建非法占用的33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66000元。后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第一、三项。本院认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345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

第九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

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345号决定准予强

裁定如下:一、对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345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6]第345号决定第一项,由平邑县武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三、被执行人刘长建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66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玲审 判 员  崔运晓人民陪审员  林士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聪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