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英杰与林小娜、谢仕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利息的支付以年利率24%(折算为月利率2%)为上限,原告该项请求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小娜应自2017年3月1日起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陈英杰。至于被告谢仕浩应否承担偿还本案债务的问题,关键在于确定被告林小娜在本案中的借款是属于其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本案中,《借款合同书》和《收款收据》由被告林小娜出具,收据上并无被告谢仕浩签字,原告庭上亦确认当初是为了知悉被告林小娜丈夫姓名时而在收据上记录,被告谢仕浩没有在收据上亲笔签名。原告称被告林小娜是以用于经营生意为由向其借款,被告林小娜在庭上称是用于家庭使用,主要是吃喝玩乐。被告林小娜除本案涉及的借款也频繁向他人借款。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被告林小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包括本案在内(2015年至2017年期间)所借的多笔款项总额较大,还款期限较短,又明显超出了家庭生活正常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

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谢仕浩有与被告林小娜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分享了本案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所以,本院认定本案债务为被告林小娜的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林小娜个人偿还。原告陈英杰请求被告谢仕浩、林小娜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

第八十四条、

四条、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六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

第九十条、

零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小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小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陈英杰;二、驳回原告陈英杰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349元,由被告林小娜承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349元,由被告林小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清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海芳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

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

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