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军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由出

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54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意按第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家支付违约金。3、1、2均。目前,距离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13年6月30日,已超过540个工作日,原告在期间多次到售楼处咨询,没有收到任何办理房产权属证的信息,被告已违反购房合同第十

第十五条内容的规定,原告选择第2种方式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综上,恳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五条内容的规定,原告选择第2种方式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综上,恳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违约金过高,应适��减少违约金数额。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5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应按约合同定交房日期2013年6月30日向原告交付房屋。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交付房屋后540个工作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至今因条件不具备,未给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故被告应承担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证书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已付房价款1%的方式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绿地地产集团���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

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绿地地产集团���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文军延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人民币7149.92元(计算依据为:支付违约金=已付房价款*1%=714992元*1%=7149.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隋 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