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与雷金梅、陈付林、邵阳市华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双方签订的《个

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双方签订的《个人助业借款合同》中亦明确约定,“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而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建行邵阳分行收到该承诺,更无证据证明原告对该承诺予以认可,故该承诺对原告并不产生效力。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庭审查明,被告雷金梅与被告陈付林系夫妻关系。被告雷金梅于2014年4月18日向原告建行邵阳分行申请短期个人助业贷款。2014年4月3日,被告雷金梅、陈付林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雷金梅在贵行申请金额为壹佰伍拾万元的人民币个人助业贷款,期限壹年,借款金额与期限以建行审批通过的金额、期限为准,该借款成立后,本人及家属对该笔借款无条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雷金梅(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编号为430650***6452的《个人助业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非循环一次性支用的借款;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50%,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本合同项下借款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30天计算,借款支用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每月计息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还款方式为甲方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原告(乙方)又与被告华强投资担保公司(甲方)签订了《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甲方为被告雷金梅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乙方对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单笔借款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止;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债务人支用的借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2014年4月18日,原告将借款1000000元汇入被告雷金梅指定的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方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6月22日,被告雷金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1710.42元及利息49035.85元(包括罚息和复利)。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雷金梅签订的《个人助业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华强投资担保公司签订的《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各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雷金梅发放了贷款,而被告雷金梅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至2017年6月22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1710.42元,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雷金梅偿还借款本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付林作为被告雷金梅的丈夫,出具了承诺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债务属于被告雷金梅、陈付林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华强投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1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零五条、

百零五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金梅、陈付林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金梅、陈付林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710.42元及利息人民币49035.85元(包括罚息和复利,计算至2017年6月22日止,顺延照计)。二、被告邵阳市华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雷金梅、陈付林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5元,由被告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5元,由被告雷金梅、陈付林负担,被告邵阳市华强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韬人民陪审员  吴飞东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银梅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

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

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