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道桂与刘振英、刘振高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道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道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骆道桂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余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