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海汇针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2

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848号民事

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