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3民初355号民事
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文仃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李文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李伟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徐世民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