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艳诉彩虹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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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各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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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案号为(2017)陕0402民初3634号案件并入案号为(2017)陕0402民初字3635号案件并案审理,各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二、(2017)陕0402民初3634号案件终结审理。审判长  何卫东审判员  李 江审判员  黄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