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
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各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
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案号为(2017)陕0402民初3634号案件并入案号为(201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案号为(2017)陕0402民初3634号案件并入案号为(2017)陕0402民初字3635号案件并案审理,各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二、(2017)陕0402民初3634号案件终结审理。审判长 何卫东审判员 李 江审判员 黄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