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国江与钟玉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5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江撤回对被告钟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江撤回对被告钟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玉兰负担。审判员  马海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