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谭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4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季人民陪审员  许丽丽人民陪审员  赵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美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