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登生与苟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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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苟天军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
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苟天军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书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