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生与谢传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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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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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传旗(谢希才)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福生本金2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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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谢传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