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
百五十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金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钟仙菊货款88900
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金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钟仙菊货款889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5元,由被告程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一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