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超与赵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正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XX超货款90000元。如

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正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XX超货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赵正海负担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赵正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丰审 判 员  袁洪亮人民陪审员  谢军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