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新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新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晓凤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