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川与于永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5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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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新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新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晓凤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