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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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第七十八条、
十八条、第七十
第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将罪犯孙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
九条,裁定如下:将罪犯孙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天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