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与信阳普仁中西医结合医院、陈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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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人民法院收费办法》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潘传琼审判员 胡晓辉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倩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