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德梅与临泉县华盟运输有限公司、王守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二条、

二条、第三

第三条、

条、第十五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

十八条、第十

第十八条、

九条、第二十

第十九条、

条、第二十一

第二十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一条、

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

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德梅13737.12元(3737.12元+10000元);二、被告临泉县华盟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德梅1413.3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413.39元;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临泉县华盟运输有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临泉县华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1×××96,开户行:河南省建行信阳市分行老城支行。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我院收款账户为: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账号:25×××79。审 判 长  吕寿春人民陪审员  蔡 海人民陪审员  王成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国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