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建新、谭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