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02执10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02执10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