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树春与孙玉琴、张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8元。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