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服务中心诉被告邢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八条、

八条、第十

第十条、

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百零五

第二百零五条、

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某某、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昌图县某某服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某某、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昌图县某某服务中心借款27893元,并承担欠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本金15160元,月利率16‰,计息期间: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二被告偿清全部欠款之日止;2、本金8733元,月利率16‰,计息期间: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二被告偿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二、被告邢某某、徐某某对向原告昌图县某某服务中心偿还借款本金2789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昌图县某某服务中心要求被告邢某某、徐某某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被告邢某某、徐某某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289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289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