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八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雄光贸易有限公司、杨朋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雄光贸易有限公司、杨朋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82000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8月1日起按每日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山市酷普电器有限公司、刘文华;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酷普电器有限公司、刘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计1462元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计1462元,由被告杨朋高、宁夏雄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