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华、中山市酷普电器有限公司等与杨朋高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八条、

八条、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雄光贸易有限公司、杨朋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雄光贸易有限公司、杨朋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82000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8月1日起按每日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山市酷普电器有限公司、刘文华;二、驳回原告中山市酷普电器有限公司、刘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计1462元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计1462元,由被告杨朋高、宁夏雄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