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俊华与李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2

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

第十九条第一款、

九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三条、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李开明所有的登记在严国平名下的鄂XX**号牵引车及鄂XX**号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李开明所有的登记在严国平名下的鄂XX**号牵引车及鄂XX**号挂车作价XXX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严俊华、严华伟、严俊芹抵偿部分债务。二、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之日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车辆管理所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峰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