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
第十九条第一款、
九条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三条、第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李开明所有的登记在严国平名下的鄂XX**号牵引车及鄂XX**号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李开明所有的登记在严国平名下的鄂XX**号牵引车及鄂XX**号挂车作价XXX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严俊华、严华伟、严俊芹抵偿部分债务。二、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之日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车辆管理所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峰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