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作荣、余礼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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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其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其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作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海忠审 判 员 谢春
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作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海忠审 判 员 谢春凤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翩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