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郭远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9

第十三条、

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缓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霍慧舒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