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琳在(2017)浙1082执4788号执行通知书指
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赵琳在(2017)浙1082执478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琳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才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 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