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
第一条、
条、第七条
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
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