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成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

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成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

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成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晓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俊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