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香菊、朱香平与朱文达、姚能飞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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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香菊、朱香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6元,减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香菊、朱香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香菊、朱香平共同承担。审判员 孙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佺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