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川与朱维美、傅吴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0

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

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都应该认定其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应该认可其效力并按照协议履行。本案中,被告朱维美与第三人林尾林离婚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讼争房屋归儿子朱明川所有,该项内容与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其他条款的内容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故被告应信守承诺,遵守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朱维美不享有单独撤销权,现两被告擅自将讼争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

第九条、

条、第十条

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及

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华路166号房屋的产权属原告朱明川所有(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华路166号房屋的产权属原告朱明川所有(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本案受理费80元,由朱维美、傅吴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第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春雪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文圆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当事人订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