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与刘文涛、曲洪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8

第一条”租赁设备”部分约定租赁设备由乙方自主选择,乙方对租赁设备的选择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

一条”租赁设备”部分约定租赁设备由乙方自主选择,乙方对租赁设备的选择负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

第二条”租赁期限”约定:自正式交付之日起48个月,即48期,首个月租金付款日为2011年4月10

条”租赁期限”约定:自正式交付之日起48个月,即48期,首个月租金付款日为2011年4月10日;第四条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手续费”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交付履约保证金4.32

”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手续费”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交付履约保证金4.3250万元(设备金额的5%),首期租金12.9750万元(设备金额的15%),手续费1.4705万元(融资金额的2%);因乙方任何情况下的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五条”

第五条”租金支付及延迟利息”约定:乙方每月支付月租金1.7641万元;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应付

租金支付及延迟利息”约定:乙方每月支付月租金1.7641万元;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应付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或未按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日双倍利率支付迟延款项在延迟期间的利息,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租金款项中首先扣除,直至乙方向甲方偿付完毕全部逾期款项及利息为止。第六条本合

第六条本合同租赁年利率为7.1%;

同租赁年利率为7.1%;第十六条”违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第1项约定,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5天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其他

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第1项约定,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5天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停止设备运转、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采取下列措施(甲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但甲方采取该措施并不等于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1)、要求乙方立即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2)、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同日,陈松代理被告曲洪岩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曲洪岩自愿为刘文涛、徐工租赁公司签订的编号为XGRZ-01-201103-0080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金额为该合同内刘文涛应偿还徐工租赁公司的设备租金、违约金等其他应付款项。合同签订后,徐工租赁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刘文涛向徐工租赁公司支付一台设备的履约保证金4.3250万元。刘文涛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徐工租赁公司支付分期租金,已经构成违约。2016年6月4日,原告与徐工租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徐工租赁公司将对刘文涛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徐工租赁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三被告。本院认为,一、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与被告刘文涛、曲洪岩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刘文涛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被告刘文涛未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第二,被告曲洪岩系该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人,依约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三,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涉案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且已经通知了债务人即本案的被告,该债权债务转让依法成立并生效。因此,被告刘文涛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二、关于被告刘文涛所欠融资租赁租金的数额。本案因原告已经主张逾期利息,故,被告支付的租金中应扣除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履约保证金。因此,被告刘文涛应支付的剩余租金为501411元-43250元=45816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六十条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第

第一百零七条、

二百一十二条、第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二百二十六条,《中

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文涛给付原告租金458161元

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文涛给付原告租金458161元及逾期利息(以每期逾期数额为基数,自每期逾期之日分段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7.1%的双倍计算)。二、被告曲洪岩对被告刘文涛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2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审 判 长  王蓓蓓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薛振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宇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