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十四条、第二
第二十三条、
十三条、第五十
第五十七条、
七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石国强保险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石国强保险理赔款32392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二、驳回原告石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国强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