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本案的借款属被告伍敏锋、伍艳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被告伍艳琴在《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对上述债务予以确认,被告伍艳琴应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伍艳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第八条、
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敏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敏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99999.14元、逾期利息23225.86元、罚息5471.85元、复利1697.45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已计至2017年4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本院指定债务清偿之日止]。被告伍艳琴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6元,由被告伍敏锋、伍艳琴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6元,由被告伍敏锋、伍艳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朝武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简嘉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俊文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