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长维与江苏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华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450元,由被告江苏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江苏山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华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董长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交公安机关查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9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

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9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徐 江审 判 员  沈吉太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丽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