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芳与蔡庄、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6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621民初5675号原告:徐芳,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丹,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庄,男,195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中城街道宁海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蔡庄。被告:吴仲旺,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中城街道人民西路350号。法定代表人:吴仲旺。原告徐芳诉被告蔡庄、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吴仲旺、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原告徐芳要求被告蔡庄、金马公司归还借款100万元及所欠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5月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要求被告吴仲旺、海陵公司对被告蔡庄、金马公司应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付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要求表述案件事实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蔡庄、金马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前归还原告徐芳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吴仲旺、海陵公司对被告蔡庄、金马公司的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如被告吴仲旺、海陵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可凭调解书直接向被告蔡庄、金马公司追偿。四、原告徐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无涉。五、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蔡庄、金马公司、吴仲旺、海陵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徐芳代垫,四被告在2017年10月10日前给付原告徐芳,被告吴仲旺、海陵公司代偿后可凭调解书直接向被告蔡庄、金马公司追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任志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