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7连云港安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长河、韦滕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6297号原告连云港安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河、韦滕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安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长河、韦滕霞撤诉。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玲微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