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豆俊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第六十五

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条、第二

第二十条、

十一条、第二

第二十一条、

十三条、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四条、第二十五

第二十四条、

条、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

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豆俊伟二次手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50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355元,原告豆俊伟自愿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事故经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胜、豆俊伟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张家口正浩法医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伤残等级为十级;2、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3、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费用6000元;4、误工期截止出院日。豆俊伟的母亲冯金叶1957年3月7日出生,豆俊伟兄弟姐妹共二人。哥哥豆伟2011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现仍在服刑。保险公司虽然对赔偿豆俊伟的各项损失,不予认可,但又未提供不予赔偿的其他证据,因此,对保险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保险公司主张豆俊伟是否进行工伤报销的问题。工伤保险关系与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豆俊伟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阳光

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海延林审 判 员 王万军审 判 员 薛团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成 诚书 记 员 武 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