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少斌与胡随平、平陆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二条、

二条、第三

第三条、

条、第十六

第十六条、

条、第四十八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

第十七条、

十八条、第十

第十八条、

九条、第二十

第十九条、

条、第二十一

第二十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一条、

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

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

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马少斌医疗费12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马少斌医疗费120637.25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150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交通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56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共计227567.25元;二、被告胡随平、平陆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鉴定费3600元。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被告胡随平、平陆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科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