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志、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永志的异议请求。王永志申请复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

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永志的异议请求。王永志申请复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3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申请人王永志具有执行异议案外人资格,并终止拍卖程序、解除对滨海新大道西侧土地及附着物的查封状态。主要理由是:一、申请人王永志具有执行异议案外人资格。1.申请人陈小龙、安保龙、张喜刚是滨海新大道西侧土地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权人,新区发展公司与亿邦秦皇岛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五个合伙人无任何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能强制执行亿邦公司及亿邦秦皇岛分公司地财产,无权处理五个合伙人的合伙财产,以上有亿邦公司及亿邦秦皇岛分公司的证明、挂靠协议、合伙协议等证据证实。2.申请人维护本人利益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权属诉讼权利、诉讼程序有很多。其作为代理人,参加新区发展公司与亿邦公司、亿邦秦皇岛分公司之间的诉讼,在诉讼中虽未提出独立请求权,但也没有认可执行标的权属属于亿邦公司、亿邦秦皇岛分公司。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述理由否认申请人案外人资格是错误的。二、新区发展公司与亿邦公司、亿邦秦皇岛分公司是买卖合同纠纷,非不动产纠纷,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只能考虑合同相对性原则,执行属于亿邦公司及亿邦秦皇岛分公司的财产。三、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才出具执行裁定书,而执行标的于2017年8月30日拍卖,并且该法院否认申请人的案外人资格,其目的是不给申请人救济程序,违法拍卖申请人的土地。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在执行异议程序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中称:“五人出资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坐落在亿邦秦皇岛分名下”,“��请人陈小社、安保龙、张喜刚、安合龙是滨海新大道西侧土地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权”,并请求中止对该土地及附着物拍卖评估程序。从王永志的异议内容看,是对该案执行标的物提出实体权利查封,并请求对该标的物中止拍卖评估。其提出的异议符合案外人异议的特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

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原审裁定适用民诉法

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原审裁定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

五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3执异143

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3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向鸿审判员  刘立斌审判员  刘顺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崔彦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