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富国与阜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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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左 青人民陪审员 刘玉录人民陪审员 马浩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党军红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