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

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

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义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裕禄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世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