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海明、黄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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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原告四川冠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