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为327元,由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