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兆瑞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为327元,由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文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