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龙仁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罪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龙仁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龙仁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龙仁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被告人陈龙仁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龙仁翻墙进入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沙塘居民组陈某1家院内,见院内一间房间的窗户未关严,陈龙仁便翻墙进入该房间内,趁房中居住的被害人羊某(系陈某1的儿媳妇)熟睡之际,将羊某的一部魅族牌手机盗走,并将手机藏匿在陈某1家大院院墙上。因被陈某2、陈某1等人及时发现,被告人陈龙仁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78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受案登记表、被盗手机照片。(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证明,2017年5月22日凌晨三时许,他在家睡觉时,他们村一个叫”小叔”的人过来对他说陈龙仁在偷他家东西,他就来到他家老二陈壮杰家,看到陈龙仁从窗户里跳出来,他就和”小叔”一起把陈龙仁抓住了,抓到后,发现手机不见了,后来在家里院墙上发现了,他给村长和居委会书记打电话叫过来解决这个事。2.证人陈某2证明,他当晚看到陈龙仁在翻人家的窗户,就赶紧过去找房主,后来就把其抓住了,发现其偷到一部手机。陈某2对被告人陈龙仁进行了辨认。3.证人陈某3证明,他是沙塘村村民小组组长,2017年5月22日凌晨四时许,他接到陈某1的电话说家里抓住一个小偷,他过去后看到陈龙仁在陈某1家,后来叫来陈龙仁家人将其带回家去了。4.证人陈某4证明,2017年5月22日凌晨四时许,他在家睡觉时,他爸陈某1大声将他喊醒,他起来看见他们村的陈龙仁站在他家院子大门后面,后来发现他二嫂手机不见了,他就用手机拨打了他二嫂的电话,看见有个闪光的东西在他家的院墙上,他过去看是手机。后来陈某3村长到他家给陈龙仁的家里人打电话,陈龙仁的家人把其带回家。(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羊某陈述,2017年5月22日凌晨的时候,她在自己房间里睡觉,手机调成静音放在房间里的沙发上。后来听到老爸陈某1在外面叫”抓小偷”,她醒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后来发现手机在院墙上,被抓住的人开始不承认是他偷的,后来承认是他偷的了,他父母过来后就把他带回去了。偷手机的人就是她们村的,叫陈龙仁。(四)鉴定意见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儋价认定字【2017】第5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魅族手机价值人民币1378元。(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龙仁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供述,自己从陈某1家院子围墙旁边的一棵树上爬进院内,从院内一间房的窗户进入房间,将房内沙发上的手机偷走,他把手机拿出来放在院墙上,准备爬围墙出来时被抓获。(六)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照片等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经审理查明本案量刑事实如下:被告人陈龙仁出生于1992年9月2日,实施盗窃行为时已成年;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被告人陈龙仁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龙仁出生于1992年9月2日,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应负完全刑事责任。2.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系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7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龙仁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百六十四条、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三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的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龙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龙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田立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子良书 记 员 唐 曦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
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审判长田立新法官助理王子良书记员唐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