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六条、第十
第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
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10000元。如果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