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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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第十

第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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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河南广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