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百六十四条、第二
第二十五条、
十五条、第六十
第六十五条。 判决
五条。 判决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渤 来自马克数据网